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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违法行为  | 
      
       执法依据  | 
      
       适用条件  | 
      
       承办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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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 
      
       1.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2.没有违法所得; 3.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结果轻微。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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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 
      
       1.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2.没有违法所得; 3.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结果轻微。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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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 
      
       1.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2.没有违法所得; 3.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结果轻微。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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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民办非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 
      
       1.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2.没有违法所得; 3.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结果轻微。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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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 
      
       1.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2.没有违法所得; 3.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结果轻微。  |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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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 
      
       1.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2.没有违法所得; 3.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结果轻微。  | 
      
       养老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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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坟  | 
      
       1.《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 
      
       1.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2.没有违法所得; 3.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结果轻微。  | 
      
       殡葬管理科  | 
    
      